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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河长制“日日查”工作制度(讨论稿)
2022-03-1710:57:46来源:作者:徐维杰浏览:   字号:【

江苏省河长制“日日查”工作制度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厅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推行河长制工作中的作用,有序开展河长制“日日查”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省水利厅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厅属管理单位”)。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各厅属管理单位“日日查”工作范围如下:

  (一)江苏省防汛防旱抢险中心“日日查”工作范围为长江干流江苏段。

  (二)江苏省秦淮河水利工程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秦淮河(含秦淮新河、外秦淮河)。

  (三)江苏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淮河干流江苏段、徐洪河、洪泽湖。

  (四)江苏省江都水利工程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京杭运河苏北段,淮河入江水道,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

  (五)江苏省太湖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新孟河、新沟河,滆湖,太湖,苏南运河、太浦河。

  (六)江苏省泰州引江河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通榆河、泰州引江河。

  (七)江苏省淮沭新河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沭河、新沭河。

  (八)江苏省骆运水利工程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骆马湖,新沂河、沂河、分淮入沂。

  (九)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日日查”工作范围为淮河入海水道、苏北灌溉总渠。

第三章  工作目标

  第四条 通过开展“日日查”工作,全面掌握工作范围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情况,为省级河长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第五条 及时传达省河长办工作部署,动态跟进、汇总上报市、县(区)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建立畅通的河长制联络渠道,推动河长制工作落地生根。

  第六条 加强巡查、检查和核查,协助省水利厅履行监管职能,利用信息化、精细化、标准化、网格化管理手段,构建河湖管护新格局。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七条 “日日查”工作采取摸底调查与信息收集相结合,常规巡查和专项核查相结合,沟通会商与问题反馈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力求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找准原因。

  (一)摸底调查与信息收集:收集整理河湖基础资料,并根据各河道、湖泊实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采集数据信息,摸清河湖管理现状。

  (二)常规巡查和专项核查:常规巡查是指各厅属管理单位根据工作范围内河湖实际情况,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巡查要求和内容开展日常巡查工作;专项核查是指遇到突发情况、突出问题、上级部署应及时开展巡查。

  (三)沟通会商与问题反馈:与各市、县建立良好的沟通会商机制,对“日日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水利厅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根据江苏省河长制工作任务,“日日查”巡查、检查和核查工作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河湖基础情况:通过摸底调查与信息收集,全面掌握河湖基本情况,重点摸清河湖水质与断面达标情况,河湖水源地与水功能区保护现状,排污口、取水口设置情况,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情况,河湖堤防工程、穿堤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管理情况,河湖岸线和水域占用情况,河湖生态修复情况等。

  (二)各地河长制工作推行情况:包括河长制工作方案制定情况,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一河一策”行动方案制定情况,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情况,河长制工作推行成效等。

  (三)省级河长交办事项完成情况:具体了解各地河长制任务清单完成进度、省级河长交办事项落实情况以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四)河湖水质、水环境变化情况:包括水源地和水功能区保护措施是否有效;排污口设置是否符合法律和河湖规划、数量有无增减;动态掌握饮用水源地、水质断面监测数据及重要水域水质状况。

  (五)河湖水域岸线占用情况:开展河湖水域岸线违章占用现场调查,充分利用遥感监测对比分析成果,核实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违法建设、采砂(石)、取土、圈圩、垦种、放牧、打井、葬坟等侵占河湖资源的行为。

  (六)工程管理和设施维护情况:重点检查河道、堤防工程、穿堤建筑物、取水口、河湖出入控制口门是否完好;取水口计量与监控设施是否完善;水文、水质检测设施是否有效;划界确权工作是否完成;管理标牌和河长制公示标识是否齐全等。

  (七)河湖及水利工程运用情况:包括各节点控制工程运行情况,河道、湖泊输水、排涝、泄洪、引潮等功能发挥情况。

  (八)航运情况:动态掌握航道通航状况和承载能力,重点检查船舶航行、停泊过程中垃圾、污水是否集中收集处理,有无直排现象等。

  (九)农业生产与畜禽水产养殖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滩地种植,农业面源污染是否严重;是否存在畜禽养殖现象,养殖规模是否发生变化,养殖垃圾是否妥善处理;渔业养殖面积、区域、品种是否发生变化;退渔还湖工作是否有序开展;河湖自由水面率是否下降;渔业养殖污染是否可控等。

  (十)水生态修复情况:包括河湖生态健康评价体系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情况;水源涵养区、生态保护区建设维护情况;有无采取生态修复措施等。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应急体系是否完善;有无突发事件发生,有无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是否及时上报等。

  第九条 厅属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工作范围内市县河长办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一次会商会议,协调解决“日日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如遇专项工作或发生突发事件,应根据情况及时协调各有关市县召开片区专项会商会。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各厅属管理单位应成立“日日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织开展“日日查”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厅属管理单位应配备车、船等交通工具,并根据“日日查”工作需要,配置专业技术装备。

  第十二条 “日日查”工作应积极运用视频监控体系、信息化管理平台等科技手段,切实提高工作效能。

  第十三条 各厅属管理单位应落实专项经费,保障“日日查”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信息报送

  第十四条 开展现场巡查、检查和核查,应按照“一区(县)一表”的形式,填写《“日日查”工作记录表》(附表1),并做好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日日查”工作台账。

  第十五条 各厅属管理单位应及时掌握各小组“日日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巡查人次、路线、范围,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编制《“日日查”工作动态》,于每周一上午报至省水利厅河长制办公室。

  第十六条 各厅属管理单位每月初应及时对上月“日日查”工作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填写《“日日查”工作汇总表》(附表2)于当月5日前上报至省水利厅河长制办公室。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江苏省水利厅河长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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