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可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备案时,使用单位需持以下资料:
一、中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和型式试验报告(必要时);
二、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设备的施工项目合同;
三、项目施工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
四、项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护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础的技术图样等资料(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改造项目或者安装客运索道及附录2所列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项目,必须提供由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设计审查报告;
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装项目,必须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报告;
八、使用单位和安装、大修、改造项目承担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与负责人的联系电话等通讯资料。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备案资料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使用单位《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格式见附录3)。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或者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工作完成后,方准许施工。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纠正意见的,视为准许施工。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合格并出具自检报告后,方能交付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备案后,使用单位即可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客运索道验收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格式见附录4)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
第十条 使用单位向监督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改变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有关隐蔽工程的施工情况记录;
三、试运行记录;
四、施工单位自检报告(新增无需现场安装的除外);
五、配套土建工程的验收证明(仅限客运索道与存在配套土建基础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提供);
六、《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仅限客运索道)。
第十一条 监督检验机构收到验收检验申请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检验工作。完成验收检验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验收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者,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6)。该标志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客运索道经验收检验合格者,还应当发给《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见附录7)。
对无需现场安装的特种设备,凡有连续5年以上(含5年)验收检验合格记录企业制造的定型产品,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员确认其安全技术性能合格的,可以免于验收检验,但监督检验机构必须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发给加盖统一规格钢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该标志有效期自监督检验机构签署免检意见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验收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将设备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配套土建基础技术图样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三条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才可以投入使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
二、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四、与维修保养单位签订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本单位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人员签订的维修保养责任书;
五、维修保养单位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或者本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
六、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
当由制造企业提供免费维修保养且其期限达到时,必须向注册登记机构补报本条第五款规定的维修保养合同或者维修保养责任书。
第十四条 收到注册登记申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资料工作,符合13号令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上填写有关内容。注册登记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将一份《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交由使用单位存档,另保留一份在本单位存档。厂内机动车辆完成注册登记后,还应当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格式见附录5,编号见附录8)。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和证书固定在规定的位置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按照规定张挂《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特种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特种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二、管理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三、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
一、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操作人员守则;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常规检查制度;
五、维修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可根据本单位设备的具体情况进行,但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在用特种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乘载类特种设备,必要时要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二、月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装置或者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辅具等有无超过标准规定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三、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备易磨损件状况;
4.门联锁开关及安全带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至少包括:
一、《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
三、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
四、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
五、验收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故障与事故的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进行,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本单位没有能力维修保养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使用单位自行承担特种设备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定期报检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在申请3年一次的全面检验前,应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报告,经该机构对客运索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状况审查合格并填写《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后,方能向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全面检验。
客运索道的年度检验按照13号令的第51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产权发生转让时,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一、原产权单位应当持拟转让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及有关牌照和证书,到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二、原产权单位应将特种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随机文件、办理注销变更手续后的原《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历次检验报告、维修保养和改造记录等有关资料及其有关牌照和证书,移交给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
三、易地重新安装的特种设备,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四、不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该设备的产权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2份)并到原注册登记机构重新进行注册登记(设备编号不变),设备定期检验的期限不变。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产权单位不变但需要易地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备案、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其《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重新计算。
第二十六条 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
一、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二、发生设备事故;
三、停止使用1年以上。
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情况应当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行决定封停特种设备使用且其期限超过1年时,应当报该设备注册登记机构备案,办理停止使用手续。经确认的,在其停止使用期间,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封停特种设备期限超过1 年但未报注册登记机构备案的,或者封停设备期限不足1 年的,仍按照原期限进行定期检验。停止使用期限达到并拟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相应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或者其零部件,达到或者超过执行标准或者技术规程规定的寿命期限后应予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该设备的注册登记机构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厂内机动车辆报废后,还应将厂内机动车辆牌照交回原注册登记机构。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特种设备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的紧急救援演习,演习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13号令和本规则的有关要求之外,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或者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按本规则规定执行特种设备备案、注册登记等工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将上述工作委托当地的监督检验机构或者下属行政部门办理,但必须对外公告,并监督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必须按照附录5规定的制作规则,由省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制作。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ΟΟ一年四月九日
附录:1.特种设备分类目录
2.实施设计审查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目录
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4.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表
5.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6.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7.《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格式)
8.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编号与张挂规则
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
代码
种 类
类 别
品 种
1000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1100
承压蒸汽锅炉
1200
承压热水锅炉
1300
有机热载体锅炉
1310
有机热载体气相炉
1320
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2000
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2100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10
超高压容器
2130
第三类压力容器
2150
第二类压力容器
2170
第一类压力容器
2200
移动式压力容器
2210
铁路罐车
2220
汽车罐车
2230
长管拖车
2240
罐式集装箱
2250
管束式集装箱
2300
气瓶
2310
无缝气瓶
2320
焊接气瓶
23T0
特种气瓶(内装填料气瓶、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2400
氧舱
2410
医用氧舱
2420
高气压舱
8000
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
8100
长输管道
8110
输油管道
8120
输气管道
8200
公用管道
8210
燃气管道
8220
热力管道
8300
工业管道
8310
工艺管道
8320
动力管道
8330
制冷管道
7000
压力管道元件
7100
压力管道管子
7110
无缝钢管
7120
焊接钢管
7130
有色金属管
7140
球墨铸铁管
7150
复合管
71F0
非金属材料管
7200
压力管道管件
7210
非焊接管件(无缝管件)
7220
焊接管件(有缝管件)
7230
锻制管件
7270
复合管件
72F0
非金属管件
7300
压力管道阀门
7320
金属阀门
73F0
非金属阀门
73T0
特种阀门
7400
压力管道法兰
7410
钢制锻造法兰
7420
非金属法兰
7500
补偿器
7510
金属波纹膨胀节
7530
旋转补偿器
75F0
非金属膨胀节
7700
压力管道密封元件
7710
金属密封元件
77F0
非金属密封元件
7T00
压力管道特种元件
7T10
防腐管道元件
7TZ0
元件组合装置
3000
电梯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除外。
3100
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
3110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3120
曳引驱动载货电梯
3130
强制驱动载货电梯
3200
液压驱动电梯
3210
液压乘客电梯
3220
液压载货电梯
3300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3310
自动扶梯
3320
自动人行道
3400
其它类型电梯
3410
防爆电梯
3420
消防员电梯
3430
杂物电梯
4000
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100
桥式起重机
4110
通用桥式起重机
4130
防爆桥式起重机
4140
绝缘桥式起重机
4150
冶金桥式起重机
4170
电动单梁起重机
4190
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
4200
门式起重机
4210
通用门式起重机
4220
防爆门式起重机
4230
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40
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
4250
岸边集装箱起重机
4260
造船门式起重机
4270
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
4280
装卸桥
4290
架桥机
4300
塔式起重机
4310
普通塔式起重机
4320
电站塔式起重机
4400
流动式起重机
4410
轮胎起重机
4420
履带起重机
4440
集装箱正面吊运起重机
4450
铁路起重机
4700
门座式起重机
4710
门座起重机
4760
固定式起重机
4800
升降机
4860
施工升降机
4870
简易升降机
4900
缆索式起重机
4A00
桅杆式起重机
4D00
机械式停车设备
9000
客运索道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非公用客运索道和专用于单位内部通勤的客运索道除外。
9100
客运架空索道
9110
往复式客运架空索道
9120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
9200
客运缆车
9210
往复式客运缆车
9220
循环式客运缆车
9300
客运拖牵索道
9310
低位客运拖牵索道
9320
高位客运拖牵索道
6000
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出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
6100
观览车类
6200
滑行车类
6300
架空游览车类
6400
陀螺类
6500
飞行塔类
6600
转马类
6700
自控飞机类
6800
赛车类
6900
小火车类
6A00
碰碰车类
6B00
滑道类
6D00
水上游乐设施
6D10
峡谷漂流系列
6D20
水滑梯系列
6D40
碰碰船系列
6E00
无动力游乐设施
6E10
蹦极系列
6E40
滑索系列
6E50
空中飞人系列
6E60
系留式观光气球系列
5000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5100
机动工业车辆
5110
叉车
5200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
F000
安全附件
7310
安全阀
F220
爆破片装置
F230
紧急切断阀
F260
气瓶阀门
注:本目录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参数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特 种 设 备 注 册 登 记 表
(使用单位印章)
注册登记机构
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
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
厂车牌照编号
注册登记人员
产权单位
产权单位代码
产权单位地址
省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单位法人代表
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
省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
安全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设备使用地点
省 市 区(县)
操作人员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代码
制造单位
制造单位代码
资格证书名称
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制造年月
出厂编号
适用场合
安装单位
安装单位代码
资格证书编号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土建施工单位
开始施工日期
土建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日期
验收检验机构
验收报告编号
投用日期
维保周期
周
大修周期
维修保养单位
维保单位代码
资格证书号
维保责任人
电话
设备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代码
检验日期
检验类别
主要问题
检验结论
检验报告编号
下次检验日期
事故类别
事故发生时间
事故处理
设备变动方式
变动主要项目
设备变动日期
变动承担单位
承担单位代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锅函〔2003〕233号
关于更换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宣传和监督具有促进作用,经征求各地意见并借鉴国外有关经验,总局研究确定了新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样式(见附件)。请各地务必于2003年9月30日前,更换所有经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旧标志一律停止使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及更换的条件,继续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和《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按照下列要求,固定在指定位置处:
(一)电梯:垂直升降且允许人员乘坐或伴随的电梯,必须固定在轿厢内控制面板上方;垂直升降但不允许人员伴随的电梯,必须固定在下端站控制面板上方;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必须固定在乘客进入端靠近控制匙孔或紧急停止装置开关的位置上。
(二)起重机械:有司机室的,必须固定在操作人员操作时易于看到的位置;无司机室的,必须固定在总电源开关上方的醒目位置。
(三)厂内机动车辆:必须固定在驾驶室前风档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
(四)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固定在客运索道进站口乘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必须张挂在客运索道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五)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固定在该设备(设施)游客进口处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游乐设施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挂在游乐设施控制室内。
三、新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由总局锅炉局统一组织制作,否则无效。设备代码、检验单位、下次检验日期等规定内容必须采用打印方式填写。
四、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证以及其他在公共场所或使用单位使用的相关证书、标记或标志等,现在还注有原劳动部门或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落款或标志的,应同时予以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