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30 13:41 来源:办公室 作者: 责任编辑:网站信息员 浏览次数:

 (2015年5月7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厅党组实施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纪委监督职责,确保中央、省委和厅党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促进作风根本转变,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处党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实效,着力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使干部职工对作风建设的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处属各单位、各部门,重点是各单位、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监督检查工作由处纪委监察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处属各党支部、单位(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问题,是否在执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上存在打折扣、搞变通的问题,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以及与作风建设相关的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监督检查方法 

(一)专项检查。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省厅实施细则、以及执行党的纪律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专项检查。  

(二)明察暗访。在重要时间节点,针对作风建设的易发、多发问题 ,随机选择检查对象,采取巡查、个别访谈、座谈等方式进行明察暗访。

(三)日常检查。由处纪委监察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结合日常工作,不定期地开展监督检查。   

(四)集中检查。处纪委监察室应将贯彻落实作风建设有关规定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进行一次集中检查。

(五)信访核查。处纪委监察室应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信访举报和案件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及时查办,严肃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六)群众监督。通过设立的主任信箱、纪检监察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畅通信访举报途径,接受群众监督,及时受理和办理作风建设方面的信访举报。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反馈整改。处纪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当面指明、反馈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跟踪督办等方式,督促被检查对象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不好的,责令重新整改。

(二)责任追究。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将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手段,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干扰阻碍监督检查工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问题突出,且整改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情况通报。对管辖范围内查处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典型问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建章立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成有关单位部门分析原因,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五)成果运用。将监督检查的结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八条:本办法由处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