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30 13:41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网站信息员 浏览次数:

(2014年12月18日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处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和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旅游船,下同),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八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数为单数,一个人可选择标准间包住。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在每人每天200元内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超过上述标准部分自理。特殊情况经处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340元。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到跨县(区)的处属单位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为20元;到单位所在市内其他县(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为30元(本县区内出差不享受伙食补助);到单位所在市外江苏省境内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为80元;到江苏省以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补助为100元。

第十四条 单位安排的考察学习,不享受伙食补助费。参加学习类学习人员、技术工人升级考核培训按照管理处《职工教育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外,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其出具收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的市内交通费:省内出差凭当日发票按实报销,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处机关人员出差由处分管领导审批,下属单位人员出差由单位负责人审批,下属单位负责人出差3天以内由其他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由处主要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处机关驾驶员半个月报销一次)。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处机关驾驶员提供用车单)、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费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报销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所在县区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车船费按规定凭据报销。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所在单位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二十五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原单位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外地开展综合经营施工的补助费按处经营有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出差期间,除经单位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的餐饮费用凭据报销外,其他伙食费、餐饮费等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本办法,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第八章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处财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