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8日)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全处职工慰问工作,体现单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进一步培育和谐单位风尚,现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慰问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管理处正式职工(含离退休)或正式职工的遗属可列为慰问对象:
1、职工新婚并通报单位的;
2、职工因患病住院并通报单位的;
3、职工因病长期休养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4、职工因遭受突发意外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重大伤害的;
5、享受单位遗属补助且生活困难的职工遗属。
第三条 慰问标准
1、职工新婚的,送价值300元的慰问纪念品一份;
2、患大病住院的职工,送慰问金800元;一般患病住院的职工,送慰问金500元(多次住院职工一年慰问一次)。
3、职工去世的,送慰问金800元,职工父母、配偶去世的,送慰问金500元。
4、符合第二条3、4、5点规定的,职工可提出困难慰问补助申请,经本单位(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由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补助标准,春节前给予一次性困难慰问补助。补助标准分为500元、800元、1000元三个档次。
5、特大病患者花费巨大而给家庭带来重大困难的,经管理处研究后可在全处范围内开展慈善捐款活动。
第四条 慰问职责范围
1、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各单位、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
2、工会经费在处统一核算的单位(部门)的职工(含离退休)及其家庭,由处工会及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负责慰问,工会经费在本单位核算的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及其家庭,由所在单位的领导负责慰问。其中慰问对象为离退休困难党员的,组织人事科须参加慰问。
3、对单位离休干部由处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
4、享受职工遗属补助的困难家庭由组织人事科会同处工会开展慰问。
5、对家住外地路途较远而不便前往的慰问,可由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书信或电话慰问并寄上慰问金。
第五条 慰问经费渠道
1、用于婚丧、生病住院的慰问费用由各级工会经费承担。
2、对困难职工(遗属)的一次性困难慰问补助由管理处统一安排经费渠道支付。
第六条 每个职工(家庭)同一种类型的困难慰问补助一年只能享受一次。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管理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